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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个问题涉及由人权机构决定战争权问题的适当性

因此,新范式存在几大风险。首先,不可否认的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做法默认将国际人道法视为保护性较弱的国际法分支。如果在因非法使用武力而导致的国际武装冲突中杀害防御国战斗人员的行为在人权法下本身就被禁止,那么国际人道法允许这种行为又有何意义呢?如果新范式真的能说服各国不要非法使用武力,那么这还说得通,但我认为我们中没有人天真到做出这种假设。因此,那些确实参与此类违法行为的国家(例如土耳其),现在不仅没有更多动力去尊重人权法,反而更缺乏动力去尊重国际人道法。

章中关于人权机构适用国际人道法的讨论

以及它们处理外国入侵可能产生的大量通信的能力。人权委员会似乎在某种程度上先发制人,要求侵略行为造成“死亡”才能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这意味着仅仅威胁生命不足以构成侵权。然而,合乎逻辑的结论是,如果所有杀戮都是非法的(包括战斗员的杀戮),那么国际人道法允许的所有其他行为也必须是非法的——例如占领国征用平民财产,或合法埋葬平民和拘留战俘。

最后,转向《欧洲人权公约》,根据该公约,可以提出合理的论据 手机号码数据 来支持新的范式。然而,欧洲法院已经多次有机会处理国际关系中因非法使用武力而导致的死亡案件,但从未裁定违反《联合国宪章》(例如,Al Skeini诉英国案)。在2014年格鲁吉亚诉俄罗斯案(二)的裁决中,欧洲法院表示:“(…)第二条必须尽可能地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进行解释,包括在减轻武装冲突的野蛮和不人道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且普遍接受的作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则。””(第72段)。法院完全有可能将诉诸战争权纳入这些一般法律原则——但实际上可能性很小,尤其是如果这会导致国际人道法及其在“减轻武装冲突的野蛮性”方面的作用被削弱的话。

事实上应该记住在哈桑案中

法院实际上淡化了英国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履行国际人道法义务 联网速度在使用云服务中发挥 的义务,因此,英国无视国际人道法而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可能性似乎非常渺茫。

我完全赞同运用人权来确保对武装冲突局 安圭拉铅 势受害者的更大保护,但应高度克制,以免适得其反(参见马尔科·米拉诺维奇关于国际人道法与人权法规范冲突的文章,尤其是其结论)。因此,这场辩论的双方都需要某第个问题涉及由人 种程度的和解。例如,作为一名律师,我可以同意侵略至少本身就违反了履行人权的义务。这可能比简单地断定存在对生命权的公然侵犯更不合逻辑;但我们必须记住,逻辑和常识并非国际法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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