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最近对叙利亚的入侵违反了禁止国家间武装冲突的禁令。土耳其的自卫权(见此处和此处)无法为其辩护。接下来会发生什么?除此之外,每一个被土耳其军队和特工杀害的人,都是在侵犯其生命权的前提下被杀害的。每一个被杀害的平民,都是在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前提下被杀害的。每一个战斗人员或战士,都是在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前提下被杀害的。每个人。让我来解释一下。
“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其生命。”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剥夺生命,如果不符合国际法,通常即为任意剥夺生命。”由此可见,“[公约]缔约国实施国际法所定义的侵略行为,导致生命被剥夺,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这是众所周知的。
欧洲人权公约规定
“任何人不得故意剥夺其生命”,除非在死刑情况下,或为保护他人免遭非法暴力、为实施合法逮捕或防止被合法拘留者逃脱、或为平息暴乱或叛乱而绝对必要时。因此,《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实施国际法所定义的侵略行为,导致故意剥夺生命,即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二条。我听说这一点并不为人所知。
《欧洲人权公约》第 15 条规定
在战争或其他威胁国家生存的社会紧急状态时,任何缔约国均可在紧 欧洲数据 急情况所严格需要的范围内采取措施,减损其在本公约下的义务,但此种措施不得与其在国际法下的其他义务相抵触。
通过侵略行为故意杀害敌方战斗人员或平民的缔约国,采取的措施违背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且与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相抵触。此类克减是不允许的。
第15条条款的通常含义已
由准备工作确认,这表明
有人提议,为了避免对“国际法”一词可能产生的误解,除此以外还应提及“[联合 最受欢迎的详细定位设置是按年龄 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但未获成功。有人认为,提及《宪章》还能明确指出,只有在自卫或符合《宪章》的其他理由的情 安圭拉铅 况下才承认战争。然而,有人指出,《宪章》的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可能不被视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由于《宪章》的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在“自卫公民权利和政治 或符合《宪章》的其他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战争时期采取不故意杀人义务的减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