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1005/2008号理事会条例(EC)发布以来的11年中,学术界对其第六至第七章中关于欧盟单方面不合作第三国识别程序的关注度颇高(包括在EJIL:Talk!网站上)。简而言之,欧盟针对列入名单的不合作第三国采取了各种应对措施,而委员会的识别是该五阶段程序的核心环节:
“如果第三国未能履行其作为船旗国
港口国、沿海国或市场国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采取行动防止、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则该第三国可能被认定为不合作第三国” (第 31(3)条)。
限于篇幅,本文仅重复先前的概述(Honniball 2019,第4-7页),但值得注意的是,第1005/2008号理事会 WhatsApp 号码数据 条例(EC)第六章赋予了委员会在实施不合作第三国识别程序方面相当大的程序性和实质性自由裁量权。第31(4)-(7)条仅列出了委员会在识别第三国时应考虑或参考的要素的非详尽清单。对于所列的任何国家身份,无论是“应尽的义务”还是其国际法律渊源,均未进行详细定义。
因此,为了提高识别过程的透明度,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可查阅的委员会决定(预先识别/“黄卡”)、委员会通知(撤销/“绿卡”)、委员会实施决定(识别/“红卡 I”)和理事会实施决定(列入名单/“红卡 II”和除名/“绿卡”),以评估当前对第三国进行识别和列入名单的范围。只有通过对决定和通知进行比较分析,我们才能阐明委员会 如果您不重视职位描述 当前关于第三国根据国际法作为船旗国、港口国、沿海国或市场国所承担的采取行动防止、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义务的推理(《欧盟概览 2020》)。未发布 印度号码 的行动计划(《理事会条例 (EC) 第 1005/2008 号》第 32(1)(b) 条)如果根据文件查阅请求发布,将提供进一步的见解(《条例 (EC) 第 》)。
包括委员会决定2020/C 13/06在内的预先识别提供了关于委员会流程和推理的最公开可访问的详细信息。与之前的委员会决定相比,委员会决定2020/C 13/06展示了一项程序性要点和两项实质性要点,这些要点对所有希望避免列入名单并从而保留欧盟市场准入的第三国均具有同等适用性。
持续参与和循环对话
我们经常谈论欧盟程序中的步骤,最终以撤销或除名告终(例如Tsai 和 Yi 2019)。这包括第三国,它们制定了重新获得欧盟市场准入的“路线图”(斯里兰卡 2016,第 5 页)——即需要克服的障碍,而不是持续的审查。尽管如此,“绿卡”,包括巴拿马在 2012 年收到“黄卡”(委员会决定2012C 354/01)后于 2014 年收到的绿卡(委员会通知2014/C 364/02),都一再重申不排除采取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决定 2020/C 13/06是第一个国家因未能履行义务而第二次收到预先认定的例子,尽管之前已经采取了足够的措施来终止第一次预先认定。这对所有第三国——包括持有“绿卡”的国家——都应发出警告,务必注意这一进程的持续性。目前与欧盟的接触或许是非正式的,但重启关于不合作问题的正式对话的可能性是切实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