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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们可以说这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所以,我们就是这样。我们得到的不是 ASR 第 5 条和第 7 条中规定的相当简单的规则应用,而是一团糟的归因分析。,而 ILC 的工作则被降为判决的背景部分,并在分析本身中被完全忽略。需要明确的是,ILC 条款并不是福音——它们不是正式的约束性文书,尽管它们具有权威性,但国家和法院可以合理地不同意它们。只是,如果欧洲法院想不同意 ILC,它应该这样说,并解释为什么这是必要的,并且有原则上的正当理由。这个案例以及它所依赖的案例的具体问题是,实际上没有充分的理由不同意 ILC(更不用说忽略它了)。

至于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

其中没有一个因素单独具有决定性。如今,大多数欧 我想我们可以说这是多种 洲人权法院法官,包括审理此案的法官,都没有国际公法背景。很难可靠地谈论书记官处的律师,特别是那些负责这个特定案件的律师(我不知道 越南电话号码库 他们是谁),但情况可能不会有太大不同。我也不太清楚各方究竟是如何争论归因问题的,特别是他们是如何依赖 ASR 的。

但总的来说,这一切可能意味着,通过找到一些晦涩难懂的(并且本身就是误导性的)先前 我想我们可以说这是多种 的分庭案件来一揽子依赖,而不是直接援引和应用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并得出同样的结果,更容易写出这样的判决。法院可以做得更好,也应该做得更好,它可以从其自身的判例中寻找更好的部分来了解如何做到这一点——例如,卡特诉俄罗斯案(适用《阿塞拜疆和匈牙利诉国际刑事法院规则》第 8 条)和马库奇扬和米纳斯扬诉阿塞拜疆和匈牙利案(适用《阿塞拜疆和匈牙利诉国际刑事法院规则》第 11 条),这两个案件处理的归因问题都比维 个利用网络分析失败的案例 尔齐洛夫案复杂得多,并且这两个案件都表明了法院可以如何有效地运用《阿塞拜疆和匈牙利诉国际刑事法院规则》。

虽然目前格式的局限性阻碍了对第 25 条的适用进行更全面的反思

但应该指出的是,各方已经彻底记录了俄罗斯行为者使用“消除主义言论”发表的许多公开声明。由于这些语言中的大部分显然相当于煽动(而确定这种罪行不需要实际种族灭绝的证据),因此在适当情况下,根据《欧盟条约》第 25(3)(e) 条,通过网络空间传播这些语言可能会受到起诉。

事实上,正如Dapo Akande 和其他人之前所讨论的 手机号码列表 那样,这种煽动性言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在网络空间迅速传播,例如使用不同的社交媒体平台。在这个模糊的、不受监管的法律空间里,充满了相互冲突的人权和言论自由规范,检察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适用(或不适用)煽动种族灭绝罪,对于那些试图更好地了解国际法在网络空间范围的人来说,这将是真正令人感兴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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