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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哈克教授的逻辑他的逻辑与人权委员会的逻辑

哈克教授昨天在本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引人深思的文章,认为土耳其入侵叙利亚库尔德武装不仅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也构成了对《欧洲人权公约》所赋予生命权的侵犯。他的论证合理,基于人权事务委员会颇具争议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予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认为,《公约》缔约国实施侵略行为造成人员死亡,即违反了《公约》第六条(人权事务委员会本身也借鉴了最初提出这一论点的威廉·沙巴斯等学者的观点)。

我并不一样,本身就合理。然而,我不同意那种将诉诸战争权纳入任意剥夺生命合法性测试的尝试中常见的例外主义——恕我直言,哈克教授的文章也存在同样的例外主义。

基于长期以来对战时法

jus in bello)和诉诸战争法(jus ad bellum)区别的经典观点,对武装冲突中允许暴力行为的理解,实际上是一种连贯且可信的法律立场——它还具有成为主流解读的额外优势。认为《联合国宪章》与人权或人道法文书难以很好地融合,这完全有道理。国际人道法的整个架构建立在其与诉诸武力的合法性相分离的前提之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本身也持续坚定地捍卫这一立场。

然而,从相对独立的人权法角度来看,基于诉诸战争权而对生 WhatsApp 号码数据 命权的新兴理解,也是一种连贯、结构良好且令人信服的条约法解读。这一解读也得到了条约机构的权威认可,这赋予了它一种可信度,而这通常是学说中提出的“进步”解读所无法企及的。然而,仅仅因为某种条约法解读合情合理,并不意味着它就应该被真正地做出。

此刻我们面临着对同

一法律条款的两种可信且完全合法却又截然相反的解读。这在任何普 最受欢迎的详细定位设置是按年龄 观点受到新兴法律范式挑战的情况下或许都是正常的——或许几十年前的情况也一样,当时人权法并非作为抽象原则而是作为具体权利被认可为真正适用于武装冲突。由于最终将有一种范式占上风,我们必须诉诸法律之外的考量来权衡它们。

那些拥护“新兴范式”的律师们的法律推理背后,隐 安圭拉铅 藏着令人钦佩的禁止战争的愿望——或许正是这种愿望促使联合国创始人彻底放弃使用武力。当代律师们似乎将人权视为一种额外的工具,用来迫使各国避反对哈克教授的逻 免违反《宪章》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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